假新聞關三天是否將摧毀新聞自由

發佈時間 2018/8/31 06:00:00
最後更新 2019/7/26 05:08:22

本文作者/王鼎棫

法律白話文資深編輯、東吳大學及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資訊爆炸的時代,社群媒體充斥各種假新聞

資訊爆炸的時代,社群媒體充斥各種假新聞

資訊爆炸的年代,假新聞也跟著炸開了。

在人人都是自媒體的時代,假新聞傳遞速度和影響層面都十分廣大,更讓有心人士能利用此點,刻意傳播錯誤資訊、製造對立。像在推動婚姻平權運動的浪潮下,仍有錯誤不實的反同資訊,充斥在社群媒體,如民眾不經查證,就有可能隨之起舞。

為了「杜絕假新聞、假消息的肆虐」,今年 5 月邱志偉等民進黨立委,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修正草案,於「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安寧秩序者,可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的現行條文中,新增「未經查證於網路散播、傳遞假新聞、假消息」等文字。雖然提案仍未通過,但已被外界稱做是「假新聞、關三天」條款,也引起輿論討論:就算是傳遞假新聞,透過法律規範訂定罰則,難道不會有箝制新聞自由的疑慮嗎?

因應「假新聞」頻傳,民進黨籍立委邱志偉等人提案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

因應「假新聞」頻傳,民進黨籍立委邱志偉等人提案修改「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3 條」

假新聞管制是否侵害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為什麼重要呢?大法官曾在釋字第 689 號指出,為確保媒體能提供多元資訊,行政公共意見和達成公共監督,新聞自由是民主社會不可缺少的機制,應該受到憲法保障。

「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

大法官們也補充說明,新聞自由保障的範圍,不只是限於一般主流媒體的記者,也保障了一般人提供資訊、促進公共討論,以監督政府的權利。

「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

依照上述大法官解釋,可以發現新聞自由不只有報社或電視台的新聞記者才能享有,一般人為了促進大眾對公共事務的關心,做出揭露資訊的採訪行為,也該受到新聞自由的保障;如果未來訂定法律,讓採訪技巧或新聞撰寫能力不純熟的人,因為「假新聞」的報導而受到「關三天」的懲罰,難道沒有違背大法官解釋的疑慮嗎?

釋字689號出爐前,司法院曾透過[網路轉播](https://www.youtube.com/watch?v=D_itd8_6zEQ&source=post_page)辯論「新聞採訪者跟拍」議題

釋字689號出爐前,司法院曾透過網路轉播辯論「新聞採訪者跟拍」議題

當然,新聞自由並非至高無上,不能以此對他人隱私或名譽胡亂報導;採訪新聞過程中,不免干擾他人的生活,仍要在合理範圍內,接受法律的適當限制。但又什麼是「適當限制」呢?這就得回頭檢視法律的限制有沒有違反憲法第 23 條所說的比例原則了。

假新聞到底該不該關三天?

比例原則其實就是用來確認國家對人民的管制是否太超過的標準。檢驗的 SOP,就是先看管制目的是否正當,再看管制手段有沒有必要?

先從管制目的來看,固然「關三天」的規定是一番美意,想讓假新聞的被害人,免於身心的不當傷害,或不讓社會氛圍陷於錯誤資訊的爭執或恐慌。尤其當報導侵犯了隱私或名譽,馬上把加害人關三天,相較現行法,使被害人可以不用再獨自面對冗長又複雜的訴訟程序求償或換得清白,好像是好事一樁。

可是,從法律具體操作上來看,這樣的管制似乎很難發揮效果,也沒有必要。

首先,為了讓行為人能甘心對假新聞負責,要先確認「行為人」能夠知道他的行為是「錯誤的」,才能加以處罰,不管他是故意還是不小心的。可是回頭來看,在資訊爆炸的今日,要證明行為人一開始就能知道「這新聞是假的」,並在自由意志下到處散佈,有一定難度。因為很難排除行為人從小到大沒有受過適當的邏輯訓練和辨識資訊的能力,才會成為假新聞的幫兇。這樣困難的判定局面,會讓成罪與否的界線,非常曖昧,或許讓合理的評論面臨官司糾纏,卻也不一定能把惡意散播謠言者定罪。

正因為處罰判定的方法困難,對報導者而言,若稍有不慎就可能面臨「關三天」的處罰,更別說被貼上製造謠言的標籤。為了避免個人人權和名譽受傷害,原本社會上各種應該被討論的議題,可能就會因為恐懼而銷聲匿跡,長久下來,多元意見就會在言論市場中逐漸衰減,只留下「主流」的意見於各家媒體壟斷。

真理越辯越明。與其下架爭議言論,不如透過言論市場自由競爭,或許更能落實「公平討論」

真理越辯越明。與其下架爭議言論,不如透過言論市場自由競爭,或許更能落實「公平討論」

假新聞的管制該何去何從?

有人也許會問:「關三天也許太嚴重,但難道該讓可惡的假新聞揚長而去嗎?」在衡量新聞自由和維持社會秩序何者重要時,或許得考量「兩害相權取其輕」。與其仿如德國命平臺業者將爭議言論下架,不下架就罰錢的制度,雖然能有效消滅假新聞,卻也過度壓抑人民正常表達評論的自由,不如透過言論市場的自由競爭,要求業者在某篇文章刊出後,因應利害關係人或其他不服民眾的申請,在同一平台上刊出澄清文稿,落實「公平討論」,讓人們接受不同資訊,盡可能的接近事實。

回顧 2018 年 5 月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假新聞管制的會議上,與會專家學者也多反對以立法方式管制言論自由,並肯定「由業者自律,公民團體他律監督」的方式,以維護媒體資訊的正確性;這樣的方針,也許正是同時去除不實資訊,也不至於讓草率的處罰,過度壓抑新聞自由的兩全做法吧。

註:公民團體如:媒觀與優質新聞發展協會合作成立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於今年 7 月正式運作,透過專家系統第三方查核機制的建立,重建社會對於媒體的信任;而 g0v 零時政府則建構「新聞小幫手」、「真的假的-轉傳訊息查證」 APP,希望透過群眾協力方式,提供更多元的管道讓民眾查詢及協作。